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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多项涉及资本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5项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统称创投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表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表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表示,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公告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还发布公告,明确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方面,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来源 北京日报 记者 孙杰
流程编辑 马晓双